第23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前項議價,不得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之要求及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