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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評選,應先審查資格文件。
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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