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機關辦理前條競圖,得採一階段或兩階段評選;其採兩階段評選者,辦理原則如下:一、第一階段評選以規劃及構想內容為限,第二階段評選包括實質設計內容。二、第一階段評選免廠商簡報程序。三、通過第一階段評選者,方得參與第二階段評選。四、第二階段評選除圖面及文字說明外,並得要求提供建築模型或彩繪透視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