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前項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所提出之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機關得依需要給與合理報酬後,取得授權,或取得全部或部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