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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
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特殊情形。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前項監辦,屬書面審核監辦者,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
監辦人員辦理書面審核監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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