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政府採購卡持卡人於使用權限內得以該卡支付採購價金。持卡人於收到發卡機構之對帳單後,應併相關採購文件,並於憑證上註明「以政府採購卡支付」之字樣後辦理結報。前項文件經機關主(會)計單位覆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進行付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