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其匯率之計算方式。三、帳款疑義之處理。四、政府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之掛失、補發或換發程序及雙方之權利義務。五、政府採購卡不得預借現金或融資。六、政府採購卡信用額度。七、持卡人辦理公務採購,其使用政府採購卡之相關紀錄,與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八、機關免除付款責任之事由。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