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機關辦理電子採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停服務時,其處理規定如下:一、招標及詢價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傳輸電子招標文件。二、領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領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領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三、報價投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投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投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四、開標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開標,或延期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