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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並須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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