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應於使用前提出,並預留機關所定審查作業所需時間。
其提出、審查、採用或不採用替代方案所費時間,不得因而延長履約期限。
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