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其訂有計分基準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一、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二、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三、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方式,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