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總滿分,指招標文件所列各評選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本辦法所稱總評分,指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評審廠商投標文件,核給各評選項目之得分,再將各項得分合計後之分數。本辦法所稱序位,指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比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