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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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