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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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