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二、序位評比結果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三、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價格納入評比者,其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