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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
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
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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