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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統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一、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
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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