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前二項以外情形,稽核小組得隨時辦理稽核監督。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