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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請人。
調解過程中,任一造當事人向申訴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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