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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居所。
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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