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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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