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前項調解之進行,申訴會得按事件需要,指定諮詢委員若干人,以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