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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調解成立者,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額及負擔,應記明於調解成立書。
調解不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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