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本委員會委員有第十四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第一項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