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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
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一、維持原評選結果。
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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