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一、維持原評選結果。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