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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一、採購案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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