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採購案名稱。二、會議次別。三、會議時間。四、會議地點。五、主席姓名。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七、列席人員姓名。八、記錄人員姓名。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