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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
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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