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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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