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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五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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