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一、已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人員,於本法發布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擔任採購單位主管職務,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經上級機關核定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二款所稱採購單位,指專責採購業務之股、課、科、室、組、處或其他相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