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學術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基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二、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辦理採購期間在一年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且曾參與主管機關、上級機關或任職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上級機關核定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二款,上級機關得洽請主管機關舉辦考試,及格者發給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