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前項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之事項,不包括涉及技術規格及查驗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但採購專業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仍得提出意見。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但駐國外機構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