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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需要調集採購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
其調訓範圍如下:一、主管機關: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二、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三、縣(市)政府: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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