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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
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無次數限制。
前項規定,於本辦法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尚未依修正前規定於接獲不及格通知次日起一年內完成補考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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