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審議判斷書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