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廠商之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三、招標機關。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之審議判斷,得不記載事實。五、年、月、日。前項審議判斷書應於完成審議後十日內作成正本,送達於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