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預審委員審議申訴事件,認為有必要者,經提報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但預審委員認時間急迫,應及時處理者,申訴會得以書面徵詢全體委員之意見,獲過半數委員之書面同意後暫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