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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召開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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