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申訴會諮詢委員,聘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