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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高級人員具法制專長者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所需工作人員,就其法定員額內派充之,並得分科(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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