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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
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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