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之特定採購,國內廠商與外國廠商共同投標,國內廠商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該共同投標廠商得視同國內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