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核准。二、招標規格、廠商資格、等標期或辦理資格審查之期限,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三、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緊急採購」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