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核准。二、應邀請所有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投標。三、參與投標廠商均須簽具保密切結書,得標商須簽具保密合約。四、秘密開標。五、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秘密採購」字樣,各級作業單位應實施全程保密,並訂定解密條件或日期。六、依本法第六十二條彙送之決標資料,應敘明係屬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之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