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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0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一、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三、小額採購。
四、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五、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四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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