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條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三、得標廠商名稱。四、決標金額。五、決標日期。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