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