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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
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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