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應依各該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決標。前項國內廠商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者,應同時洽減一次,優先決標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之最低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