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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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